纵囚论縱囚論

[宋] 欧阳修 · 文

古文观止 AI 解说

简体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馀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繁體

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哉?

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爲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爲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爲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爲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爲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爲之爾。若屢爲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爲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爲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爲高,不逆情以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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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 整理本

题解

《纵囚论》是唐宋八大家欧阳修的一篇史论文章。文章评论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释死刑囚犯,犯人被释归家后又全部按时返回,从而赦免他们的史实。 文章开门见山,从“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说起,定下全文基调。接着通过唐太宗纵放死囚的史实,用君子与小人相比较,论析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违反法度,是沽名钓誉的一种手段。因此,作者认为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而应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文章据史立论,层层辨析,论证充分,结论高远,警醒人心。 本文最大的特点是逻辑性强,结构严密。全文基本上可以分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个部分。在提出问题时,作者肯定地指出,纵囚一事本身就不近人情。分析问题时,文章从唐太宗、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动中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这不过是上演了一场“上下交相贼”的闹剧。同时,他还从唐太宗登基六年来并没有消弭小人犯极恶大罪的事实,证明了偶尔的纵囚也解决不了问题。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笔法,确实犀利无比。在解决问题时,作者旗帜鲜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观点:不管从事何种工作,“必本于人情”。 本文的反问句较多,有助于增强文章的说服力。第二段中采取问答的形式来论证,又增加了文章的可读性。

译文

信义可以在君子中施行,而种种刑罚则在小人中施行。判刑列入死刑的人,是罪大恶极的,又是小人中特别坏的人。宁愿为正义而死,不愿意苟且贪生,而视死如归,这在君子中也是很难做到的。在唐太宗即位后第六年时,把判处死刑的犯人三百馀人登记在册,放他们回家,约定好到期自动回来接受死刑。这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而希望小人中最坏的人能做到自然更难。到了规定的时间,那些囚犯自动回来而没有延误。这是君子难以做到的,而小人却很容易地做到了。这难道近于人情吗? 有人说:罪大恶极,确实是小人了;如果对他们采取恩德感化的手段,就可以使他们变为君子。恩德感化愈深入人心,人的转变速度就愈快,有过这样的事。我说:唐太宗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得到这种名声。可是怎么会知道他在放回囚犯时,没有料到他们一定会回来希望可以赦免自己的死罪,所以才放回他们呢?又怎么会知道那些被放回的囚犯,没有料到他们自动回来就一定会被赦免自己的死罪,这才又回来呢?料想到囚犯一定会回来这才放他们回家,这是唐太宗从上面窥测到下面囚犯的内心想法;料想到一定会被赦免死罪这才回来,这是下面的囚犯在窥测上面的皇帝的内心想法。我从中看到的是上下互相窥测对方的内心想法才形成了这种名声,哪里还有皇帝采取恩德感化的办法和囚犯遵守信义的事呢?不然的话,唐太宗在全国施行恩德感化的办法,到这时已经六年了,却不能让小人不犯极恶大罪,只凭一天的恩德感化,就能使囚犯视死如归,而且坚守信义。这是一种说不通的观点啊! 那么应该怎么去做才可以呢?我说:对放回家去而又回来的囚犯,杀了他而不能赦免。然后再放出一批囚犯,他们又回来了,这样才可以知道是被恩德感化所致。然而这必定是不可能的事。如果对放出的囚犯在他们回来后就赦免了死罪,可以偶尔做一次。如果总是这样去做,那么杀人犯都不会被处死。这可以作为国家的常法吗?不能作为国家的常法。这难道能说是圣人之法吗?所以说,尧、舜、三王治理国家,必定以合乎人情为标准,不以标新立异为高明,不能违背情理来博取自己的名誉。

注释

刑戮:刑罚或处死。 苟:只图眼前。 唐太宗之六年:唐太宗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唐太宗是中国历史上有一定作为的皇帝,他在位年间,国势强大,社会较安定,史称“贞观之治”。 大辟:死刑。大辟意为最重的刑罚。辟,法、刑法。 罪大恶极:罪恶大到了极点。 意:估计。 冀免:希望赦免。 贼:用作动词, 窃:私下行动,引申为窥测。 三王:指夏禹、商汤、周文王和周武王。他们都是儒家崇拜的古代的明君。 干誉:求取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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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材

欧阳修

宋1007—1072

欧阳修(一○○七~一○七二),字永叔,号醉翁,晚又号六一居士,卢陵(今江西吉安)人。仁宗天圣八年(一○三○)进士,初仕西京留守推官。景祐元年(一○三四),召试学士院,充馆阁校勘。三年,因范仲淹事切责谏官高若讷,降为峡州夷陵令。四年,移干德令。宝元二年(一○三九),迁武成军判官。康定元年(一○四○),复馆阁校勘。庆历三年(一○四三),知谏院,擢同修起居注,知制诰。四年,为河北都转运使。五年,庆历新政失败,因力为新政主持者范仲淹、韩琦、杜衍等申辩,贬知滁州,徙扬州、颍州。至和元年(一○五四),权知开封府。五年,拜枢密副使。六年,进参知政事。英宗治平四年(一○六七),罢为观文殿学士,转刑部尚书知亳州。神宗熙宁元年(一○六八),徙知青州,因反对青苗法,再徙蔡州。四年,以太子少师致仕。五年,病逝颍州汝阴,年六十六。谥文忠。有《欧阳文忠公集》。又撰有《新唐书》、《新五代史》等。《宋史》卷三一九有传。宋胡柯编有《庐陵欧阳文忠公年谱》。 欧阳修诗,以《四部丛刊》影元本《欧阳文忠公集》(一百五十三卷、附录五卷)为底本。参校宋庆元二年周必大刻本(卷三至卷六缺,简称周本,藏北京图书馆)、宋刻本(存《居士集》五十卷,有校,简称宋刻、宋刻校,藏北京图书馆)及明正统刻《居士集》(有元曾鲁考异,简称曾本、曾本校)。底本系年原注目录下,今移至正文题下。底本孙谦益等所作校记,除删去少数异体字校外,皆予保留;卷末所附考证及续添校记,亦以续校名义补入正文。另辑得集外诗句,附于卷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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