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通 · 内篇
序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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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
孔安国有云:
《序》者,
所以叙作者之意也。
窃以《书》列典谟,
《诗》含比兴,
若不先叙其意,
难以曲得其情。
故每篇有序,
敷畅厥义。
降逮《史》、
《汉》,
以记事为宗,
至于表志杂传,
亦时复立序。
文兼史体,
状若子书,
然可与诰誓相参,
风雅齐列矣。
迨华峤《后汉》,
多同班氏。
如《刘平》、
《江革》等传,
其《序》先言孝道,
次述毛义养亲。
此则《前汉·王贡传》体,
其篇以四皓为始也。
峤言辞简质,
叙致温雅,
味其宗旨,
亦孟坚之亚欤?
爰洎范晔,
始革其流,
遗弃史才,
矜衒文彩。
后来所作,
他皆若斯。
如是迁、
固之道忽诸,
微婉之风替矣。
若乃《后妃》、
《列女》、
《文苑》、
《儒林》,
凡此之流,
范氏莫不列序。
夫前史所有,
而我书独无,
世之作者,
以为耻愧。
故上自《晋》、
《宋》,
下及《陈》、
《隋》,
每书必序,
课成其数。
盖为史之道,
以古传今,
古既有之,
今何为者?
滥觞笔迹,
容或可观;
累屋重架,
无乃太甚。
譬夫方朔始为《客难》,
续以《宾戏》、
《解嘲》;
枚乘首唱《七发》,
加以《七章》、
《七辩》。
音辞虽异,
旨趣皆同。
此乃读者所厌闻,
老生之恒说也。
夫史之有例,
犹国之有法。
国无法,
则上下靡定;
史无例,
则是非莫准。
昔夫子修经,
始发凡例;
左氏立传,
显其区域。
科条一辨,
彪炳可观。
降及战国,
迄乎有晋,
年逾五百,
史不乏才,
虽其体屡变,
而斯文终绝。
唯令升先觉,
远述丘明,
重立凡例,
勒成《晋纪》。
邓、
孙已下,
遂蹑其踪。
史便中兴,
于斯为盛。
若沈《宋》之志序,
萧《齐》之序录,
虽皆以序为名,
其实例也。
必定其臧否,
征其善恶,
干宝、
范晔,
理切而多功,
邓粲、
道鸾,
词烦而寡要,
子显虽文伤蹇踬,
而义甚优长。
斯一二家,
皆序例之美者。
夫事不师古,
匪说攸闻,
苟模楷曩贤,
理非可讳。
而魏收作例,
全取蔚宗,
贪天之功以为己力,
异夫范依叔骏,
班习子长。
攘袂公行,
不陷穿窬之罪也?
盖凡例既立,
当与纪传相符。
案皇朝《晋书》例云:
“凡天子庙号,
唯书于卷末。
”依检孝武崩后,
竟不言庙曰烈宗。
又案百药《齐书》例云:
“人有本行字者,
今并书其名。
”依检如高慎、
斛律光之徒,
多所仍旧,
谓之仲密、
明月。
此并非言之难,
行之难也。
又《晋》、
《齐》史例皆云:
“坤道卑柔,
中宫不可为纪,
今编同列传,
以戒牝鸡之晨。
”窃惟录皇后者,
既为传体,
自不可加以纪名。
二史之以后为传,
虽云允惬,
而解释非理,
成其偶中。
所谓画蛇而加以足,
反失杯中之酒也。
至于题目失据,
褒贬多违,
斯并散在诸篇,
此可得而略矣。
繁體
孔安國有云:
《序》者,
所以敘作者之意也。
竊以《書》列典謨,
《詩》含比興,
若不先敘其意,
難以曲得其情。
故每篇有序,
敷暢厥義。
降逮《史》、
《漢》,
以記事爲宗,
至於表志雜傳,
亦時復立序。
文兼史體,
狀若子書,
然可與誥誓相參,
風雅齊列矣。
迨華嶠《後漢》,
多同班氏。
如《劉平》、
《江革》等傳,
其《序》先言孝道,
次述毛義養親。
此則《前漢·王貢傳》體,
其篇以四皓爲始也。
嶠言辭簡質,
敘致溫雅,
味其宗旨,
亦孟堅之亞歟?
爰洎范曄,
始革其流,
遺棄史才,
矜衒文彩。
後來所作,
他皆若斯。
如是遷、
固之道忽諸,
微婉之風替矣。
若乃《后妃》、
《列女》、
《文苑》、
《儒林》,
凡此之流,
範氏莫不列序。
夫前史所有,
而我書獨無,
世之作者,
以爲恥愧。
故上自《晉》、
《宋》,
下及《陳》、
《隋》,
每書必序,
課成其數。
蓋爲史之道,
以古傳今,
古既有之,
今何爲者?
濫觴筆跡,
容或可觀;
累屋重架,
無乃太甚。
譬夫方朔始爲《客難》,
續以《賓戲》、
《解嘲》;
枚乘首唱《七發》,
加以《七章》、
《七辯》。
音辭雖異,
旨趣皆同。
此乃讀者所厭聞,
老生之恆說也。
夫史之有例,
猶國之有法。
國無法,
則上下靡定;
史無例,
則是非莫準。
昔夫子修經,
始發凡例;
左氏立傳,
顯其區域。
科條一辨,
彪炳可觀。
降及戰國,
迄乎有晉,
年逾五百,
史不乏才,
雖其體屢變,
而斯文終絕。
唯令升先覺,
遠述丘明,
重立凡例,
勒成《晉紀》。
鄧、
孫已下,
遂躡其蹤。
史便中興,
於斯爲盛。
若沈《宋》之志序,
蕭《齊》之序錄,
雖皆以序爲名,
其實例也。
必定其臧否,
徵其善惡,
幹寶、
范曄,
理切而多功,
鄧粲、
道鸞,
詞煩而寡要,
子顯雖文傷蹇躓,
而義甚優長。
斯一二家,
皆序例之美者。
夫事不師古,
匪說攸聞,
苟模楷曩賢,
理非可諱。
而魏收作例,
全取蔚宗,
貪天之功以爲己力,
異夫範依叔駿,
班習子長。
攘袂公行,
不陷穿窬之罪也?
蓋凡例既立,
當與紀傳相符。
案皇朝《晉書》例雲:
“凡天子廟號,
唯書於卷末。
”依檢孝武崩後,
竟不言廟曰烈宗。
又案百藥《齊書》例雲:
“人有本行字者,
今並書其名。
”依檢如高慎、
斛律光之徒,
多所仍舊,
謂之仲密、
明月。
此並非言之難,
行之難也。
又《晉》、
《齊》史例皆雲:
“坤道卑柔,
中宮不可爲紀,
今編同列傳,
以戒牝雞之晨。
”竊惟錄皇后者,
既爲傳體,
自不可加以紀名。
二史之以後爲傳,
雖雲允愜,
而解釋非理,
成其偶中。
所謂畫蛇而加以足,
反失杯中之酒也。
至於題目失據,
褒貶多違,
斯並散在諸篇,
此可得而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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