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为偷儿所窃酒爲偷兒所竊

[宋] 吴芾 · 诗 按句式推定:十言十七句

有平仄

简体

我性苦拙疏,

与世不相偶。

平生不如意,

往往十八九。

何以遣此怀,

頼有樽中酒。

去冬酿碧香,

颇不计升斗。

准拟与亲朋,

兴来一聚首。

庶几牢落中,

时时开笑口。

偷儿何好事,

一夕负之走。

可惜数十壶,

化为一乌有。

昔闻韦秀才,

有酒盗不取。

今我乃致寇,

退省良可丑。

无乃造物者,

知我疏慵久。

恐我醉时狂,

未免自遗咎。

用此警昏迷,

意在鞭其后。

顾我虽无知,

自爱岂不厚。

从今誓改图,

停此传杯手。

炷香捧茶瓯,

闭门清自守。

坐对古圣贤,

永作忘年友。

繁體

我性苦拙疏,

與世不相偶。

平生不如意,

往往十八九。

何以遣此懷,

頼有樽中酒。

去冬釀碧香,

頗不計升斗。

準擬與親朋,

興來一聚首。

庶幾牢落中,

時時開笑口。

偷兒何好事,

一夕負之走。

可惜數十壺,

化爲一烏有。

昔聞韋秀才,

有酒盜不取。

今我乃致寇,

退省良可醜。

無乃造物者,

知我疏慵久。

恐我醉時狂,

未免自遺咎。

用此警昏迷,

意在鞭其後。

顧我雖無知,

自愛豈不厚。

從今誓改圖,

停此傳杯手。

炷香捧茶甌,

閉門清自守。

坐對古聖賢,

永作忘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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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芾

宋1104—1183

吴芾(一一○四~一一八三)(生年据集中诗我生甲申岁),字明可,号湖山居士,台州仙居(今属浙江)人。高宗绍兴二年(一一一三)进士,历删定官,秘书正字。以不附秦桧,罢。后通判处、婺、越三州,知处州。三十一年,召为监察御史,迁殿中侍御史、户部侍郎,出知婺州。孝宗即位,知绍兴府,未几,召权刑部侍郎,迁给事中,以敷文阁直学士知临安府。以事提举太平兴国宫。乾道三年(一一六七)起知太平州。五年,改知隆兴府。六年,以年老奉祠。淳熙元年(一一七四),以龙图阁学士致仕。十年卒,年八十。有《湖山集》二十五卷,长短句三卷,别集一卷,奏议八卷(本集附宋周必大序),已佚。清四库馆臣据《永乐大典》辑为《湖山集》十卷。《嘉定赤城志》卷三三、《宋史》卷三八七有传。 吴芾诗,以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湖山集》为底本。参校民国李之鼎宜秋馆刊本(简称宜秋本)、《仙居丛书》排印本(简称仙居本)。新辑集外诗附于卷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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