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守病目以治法与之有诗见贻次其韵曾守病目以治法與之有詩見貽次其韻

[宋] 沈与求 · 诗 按句式推定:十四言四句

有平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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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道牙签检校频,

昏花错莫乱惊尘。

未须止酒妨投辖,

便可捐书当徙薪。

肘后有方馀几所,

眼中无障更何人。

须公旧观神明复,

准拟花前一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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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道牙籤檢校頻,

昏花錯莫亂驚塵。

未須止酒妨投轄,

便可捐書當徙薪。

肘後有方餘幾所,

眼中無障更何人。

須公舊觀神明覆,

準擬花前一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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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求

宋1086—1137

宋湖州德清人,字必先,号龟溪。徽宗政和五年进士。历明州通判。为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御史中丞,在任知无不言,前后近四百奏,言甚切直。移吏部尚书兼权翰林学士兼侍读,出为荆湖南路安抚使、知潭州。高宗绍兴四年,知镇江府兼两浙西路安抚使,寻任参知政事。与张浚不和,出知明州。七年,迁知枢密院事。卒谥忠敏。有《龟溪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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